《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》已经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1日通过,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31日批准,现予公布,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。
01维护公共秩序
(一)在公共场所着装得体,言行举止文明,不得大声喧哗;
(二)等候服务依次排队;
(三)文明开展广场舞、室外歌唱等文体娱乐活动,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,不得影响他人工作、生活;
(四)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;
(五)不得从建筑物、构筑物、车辆内向外抛撒物品。
02 爱护环境
(一)增强环境保护意识,履行环境保护义务,参与生态文明建设,保护大气、水、土壤等环境;
(二)减少废气、废水、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排放,按照有关规定对垃圾分类投放;
(三)不得露天焚烧秸秆、落叶、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;
(四)不得在公共设施上涂写、刻画;
(五)不得损坏园林绿化及其设施;
(六)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;
(七)不得随地吐痰、便溺;
(八)不得乱扔果皮(核)、烟蒂、包装纸(袋、盒)、饮料罐(瓶、盒)、口香糖渣、废电池、动物尸体等废弃物。
03文明生活
(一)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,节约水、电、油、气等资源;
(二)合理消费、文明用餐、厉行节约;
(三)分类、收集日常废旧物品,推进循环利用;
(四)树立新风,破除陋习,文明办理婚丧喜庆事宜;
(五)遵守饲养畜禽、宠物的有关规定。
04文明出行
(一)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,遇行人正在通过时停车让行;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,遇行人横过马路应当避让;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、交通标志、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,应当减速慢行,并让行人先行。
(二)驾驶非机动车,通过交叉路口、人行横道时,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,礼让行人;等待交通信号指示时,应当在停止线以外;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、高架路、立交桥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道路。
(三)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,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,不得跨越道路隔离设施;不得在车行道内停留、嬉闹;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,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。
(四)不得在车行道内兜售、发送物品。
(五)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主动为老、弱、病、残、孕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让座。
05机动车应当遵守法律
停放非机动车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规定,在规定地点停放;在未设停放地点的区域停放,不得妨碍其他车辆、行人通行。
06文明旅游
(一)遵守旅游管理规范,尊重当地风俗习惯;
(二)爱护文物古迹、风景名胜、旅游设施等旅游资源;
(三)服从景区、景点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,不得从事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。
07关爱他人无私奉献
(一)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扶持,敬老爱幼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教育、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为规范。
(二)邻里之间团结和睦,相互尊重文化习俗,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,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空间、设施设备,鼓励主动参与楼院、社区的绿化、美化活动。
(三)关爱空巢老人、留守儿童、残疾人和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。
(四)鼓励和支持无偿献血、捐献造血干细胞、遗体、人体器官(组织)的行为。尊重和保护捐献人的捐献意愿、捐献行为和人格尊严,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,推动依法建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,拓宽志愿服务领域,创新志愿服务方式,推动全社会广泛参与志愿服务活动。
(五)鼓励用人单位在招聘时,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和聘用道德模范、文明市民、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。
08文明上网
(一)公民应当文明上网。不得在网上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、低俗淫秽暴力信息,不得在网上通过发帖、评论等方式攻击、谩骂他人,不得在网上从事其他违背公序良俗、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。
(二)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应当以健康的形式表达广告内容,并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,倡导良好道德风尚。
(三)发布广告内容应当真实、合法,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。
09 关爱基层民众
(一)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、人民团体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、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、设施设立公益服务点,为需要帮助的环卫工人和其他户外工作人员提供饮用茶水、加热饭菜、遮风避雨等便利服务。
(二)公共场所应当依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并保持开放。